用药禁忌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罪?
我去医院看病,医生给我开的药有明显的用药禁忌,用了之后身体出现了不适。我想知道,医生这种因用药禁忌导致患者身体不适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罪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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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用药禁忌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罪,我们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通常表现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 用药禁忌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医疗事故罪。如果医生在用药时违反了用药禁忌,但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那么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不过,这可能构成医疗差错或者医疗纠纷,患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要是医生严重违反用药禁忌,并且导致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同时医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比如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患者的用药禁忌,或者过于自信认为不会出现问题等,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医疗机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事医生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判断用药禁忌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罪,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两个条件。患者如果遇到用药禁忌导致身体不适的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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