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必立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有案必立”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多部法律及相关规定中均有体现。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就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明确了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立案受理,保障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体现了在行政诉讼领域,“有案必立”原则同样适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为了进一步落实“有案必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这些规定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了“有案必立”的要求,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切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