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权是否注销?
在探讨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权是否注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抵押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当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一般是不会自动注销的。因为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即使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仍然对剩余未清偿的债务享有债权,并且抵押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以继续就未清偿部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举个例子来说,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用自己价值8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乙通过拍卖甲的房产获得了80万元。此时,虽然抵押财产已经处置,但仍有20万元的债务未得到清偿。乙对这20万元的债权依然有效,并且原有的抵押权也不会因为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注销。乙可以继续向甲追讨剩余的20万元债务。
若要注销抵押权,通常需要满足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等法定情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所以,在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于主债权并未全部消灭,不符合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条件,因此抵押权不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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