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是否不成立累犯?
我之前有过一次过失犯罪的记录,最近听说了累犯这个概念。我不太明白,如果之前是过失犯罪,之后再犯罪的话,会不会构成累犯呢?我想知道法律对于过失犯罪和累犯之间的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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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累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累犯的概念。累犯,指的是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法律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首先来看一般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就表明,构成一般累犯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二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再说说特别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虽然这里没有明确提及过失犯罪,但特别累犯针对的是特定的严重犯罪类型,且强调的也是前后罪均为故意实施这些特定犯罪,所以过失犯罪同样不构成特别累犯。 综上所述,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过失犯罪都不成立累犯。这是因为法律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惩罚那些主观恶性较大、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与故意犯罪有明显区别,所以不将其纳入累犯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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