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怎么送达?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送达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方式。 首先是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如果中国和受送达人所在国共同加入了某个国际条约,且条约中对送达方式有明确规定,那么就按照条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例如《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很多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对于加入公约的国家之间的送达,就可以依据公约规定的途径进行。 其次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种方式适用于两国之间有外交关系,但没有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具体操作是,由我国司法机关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再由我国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最后由该外交机构转交给其本国的司法机关送达给受送达人。不过这种方式程序较为繁琐,耗时较长。 再者,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那么可以采用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还有,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这里的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受送达人明确授权可以接受送达的人。 另外,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也是可行的。比如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等,如果其有权接受送达,就可以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该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 最后,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采用这种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律文书能够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