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轻微伤是否算人身损害?
我和别人发生了冲突,对方对我有一些推搡行为,去做伤情鉴定后发现不构成轻微伤。但我还是感觉身体和心里都不太舒服,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人身损害,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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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不构成轻微伤也可能算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等后果。这里的损害并不单纯以是否构成轻微伤来判定。 从概念上来说,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它是一个有明确鉴定标准的伤情等级。而人身损害的范畴更为宽泛,它涵盖了身体和精神等多方面的侵害。即使身体上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的程度,但只要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就可能构成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并没有强调损害程度必须达到轻微伤以上才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侵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并导致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一些推搡、拉扯的情形中,虽然可能未造成轻微伤,但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产生了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出现了一些轻微的身体不适,如头晕、胸闷等,并且为此去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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