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
我想弄清楚妨害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不知道它到底算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我不太懂这两者的区别,也不清楚法律是怎么界定妨害危险驾驶罪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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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妨害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我们首先需要明白这两个法律概念。危险犯,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并且该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例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行为人破坏了火车的关键部件,即便火车还没实际发生倾覆等严重后果,但由于这种破坏行为已经让火车处于可能倾覆的危险状态,就构成了犯罪。而行为犯呢,指的是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犯罪就成立,不要求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比如,伪证罪,只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这个行为一旦实施,犯罪就成立了,不考虑是否因为这个伪证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到“妨害危险驾驶罪”,不过如果在实际情况中,有人对正在进行危险驾驶行为的人进行干扰等妨害行为,从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来分析,这种行为更倾向于是行为犯。因为对于危险驾驶本身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而妨害行为的实施,不管最终是否导致了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这种妨害行为一旦实施,就破坏了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秩序。所以,在符合相应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犯罪已经成立。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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