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成立与生效是同一个意思吗?


要约的成立与生效并不是同一个意思,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要约成立的概念。要约成立指的是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备了构成要约的基本条件。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包含几个关键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人提出的内容得是明确的,比如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都要有,并且要让对方能看出来,一旦对方答应了这个要约,要约人就会按照这个内容来履行合同。 接下来,我们看要约生效。要约生效是指要约产生了法律上的效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了一定的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从时间顺序上看,要约先成立,之后才可能生效。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如果一个要约都不成立,那就谈不上生效。而且,成立和生效所关注的重点也不一样。成立主要看要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构成要约的要求,而生效则侧重于要约在法律上开始产生效力的时间节点。 举个例子,甲给乙发了一封邮件,说愿意以10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一辆汽车卖给乙,邮件里写明了汽车的品牌、型号等具体信息,这就构成了一个要约,要约成立。如果乙第二天才打开邮箱看到这封邮件,那么这个要约就在乙看到邮件时生效。 综上所述,要约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规定,我们在订立合同等相关活动中,需要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