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 首先是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对于一些特定的要式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形式要求。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可能就不成立。也就是说,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满足成立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本质上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也强调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当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才有可能成立。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要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达成共识,并且以符合要求的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合同才成立。 最后是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一份以违法交易为内容的要式合同,即使满足了形式要件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也不会被法律认可其效力,合同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要式合同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合同内容合法这几个要件。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成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