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担保体系,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信用担保体系是一种为了降低金融交易中信用风险而建立的机制,它主要是由专业的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借钱等交易中,有个第三方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涉及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规定主要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对保证合同有详细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常见的关于信用担保体系说法不正确的情况有很多。比如,有人认为担保机构承担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这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担保机构在替债务人还钱后,是可以向债务人把钱要回来的。 还有人觉得只要债务人不还钱,担保机构就必须全额承担责任,这也不准确。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法定情形的除外;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机构承担责任是有不同情形和条件的。 另外,有人错误地认为信用担保体系只适用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实际上,信用担保体系的应用范围很广泛,除了金融机构贷款,还包括在贸易、工程等领域。例如在工程招投标中,投标方可以通过担保机构提供的投标担保来保证自己会履行投标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