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最近遇到了拆迁相关的事情,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太明白。想知道如果觉得拆迁办的一些做法不合理,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能不能把拆迁办作为被告去法院起诉呢?主要就是想搞清楚拆迁办有没有资格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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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是否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得明白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在行政诉讼中被起诉的一方,通常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一般情况下,如果拆迁办是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如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此时拆迁办就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要是拆迁办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行为,那被告不是拆迁办,而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因为受委托组织本身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行为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在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比如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等情形下,涉及到的相关政府部门会成为被告。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拆迁办一定能或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关键看其作出行为的性质以及是否有相应授权等情况。 相关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像前面提到的拆迁许可、拆迁决定等都属于行政行为。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原告起诉指控作出了侵犯其权益行政行为的一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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