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人提供担保需要注意什么?

我最近打算给一个朋友做担保人,心里有点不踏实,毕竟这不是一件小事。想知道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具体都需要注意些什么方面呀?是要关注朋友的信誉,还是在合同条款上多留意,又或者有其他需要重视的点,希望能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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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担保人提供担保时,有诸多方面需要留意。 首先,要确保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主合同存在违法等无效情形,那么担保合同也无效,即便签了担保协议也无法起到法律预期的作用。 其次,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至关重要。一般来说,被担保人信誉越高,担保人面临的风险就越小。如果被担保人平时信用良好,按时履行各种义务,那么按时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就较大,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也就降低了。 再者,关于担保方式的选择。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尽量选择提供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要签订规范的担保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项条款,比如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等内容。对于担保期限,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双方约定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后,还要注意自身是否具有代替偿还债务的能力。如果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却盲目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自己可能会陷入经济困境。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在此种保证方式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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