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在探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劳动合同变更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双方签订的合同里的一些条款,经过商量后进行了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从这条规定来看,似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变更不符合法律要求。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并非完全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口头变更了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实际履行了一个月以上,同时变更的内容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在法律上这种口头变更就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比如,员工和公司口头约定调整了工作岗位,员工在新岗位上已经工作了一个多月,公司也按照新的岗位标准发放了工资,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变更协议,该变更也可能被认可。 不过,虽然有这样的司法实践规定,但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争议时,也能作为有力的证据。毕竟,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在实际履行不满一个月或者出现其他复杂情况时,双方对于口头变更的内容可能存在争议,届时举证将会比较困难。因此,无论是从遵循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保障自身权益的角度,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变更都是更为稳妥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