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不适用是过保的意思吗?


在保险领域,“保障不适用”并不一定等同于“过保”。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过保”,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期限已经结束了。举个例子,你买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健康保险,从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过了2024年12月31日,保险就过期了,这就是过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这里面就明确了保险合同是有明确的期限约定的,过了这个期限,保险公司就不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障责任。 而“保障不适用”的情况则更为复杂。它可能是因为多种原因导致保险条款对当前的情况不提供保障。比如说,保险合同里通常会有免责条款,像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且未提前告知保险公司,在进行这类运动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可能就会判定保障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有告知义务,如果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在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保障不适用的情况。 另外,还有可能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在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查出,也会导致保障不适用。所以,当收到保障不适用的通知时,不要简单地认为就是过保了,要仔细查看保险合同,弄清楚具体原因。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判定有异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