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是否属于民法的物?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专利和民法中的物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我知道民法里有物的相关规定,像房子、汽车这些很明显是物,但专利感觉有点抽象,不太确定它属不属于民法的物,想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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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专利是否属于民法的物,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法中“物”的概念。在民法里,物指的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一般来说,民法上的物主要是有体物,也就是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可以通过触觉、视觉等感知到的物体,比如土地、机器设备、生活用品等。 而专利是一种知识产权,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体现的是一种技术方案、设计或者新的理念,是无形的,它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不像传统的物那样可以被人们直接触摸和感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这里明确将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归为知识产权的范畴,而不是民法上的物。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概念特征来看,专利不属于民法的物,它和民法中的物是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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