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吗?

我打算和别人做质押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质押权的设立是不是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会不会影响质押权的效力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免后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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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设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质押权的设立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要区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来看。 对于动产质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也就是说,设立动产质押权,书面形式是法定要求。这是因为书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果没有书面质押合同,可能难以证明质押关系的存在以及双方的具体约定。 对于权利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四百四十三条等条款也规定了以基金份额、股权等权利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强调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权利质押合同,但从实践和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通常也会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权利质押的相关事宜,包括被担保的债权、出质的权利等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在质权的设立、行使等过程中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虽然权利质押法律未绝对强调书面形式,但从保障交易安全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看,一般都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设立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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