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脱离物是否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在二手市场买了个手机,后来失主找来,说这是他丢的手机,属于占有脱离物。我是花正常价格买的,完全不知情。我就想知道,占有脱离物真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吗,我能不能不用归还这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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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们得先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占有脱离物,简单来说,就是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比如遗失物、被盗抢的物品等。而善意取得呢,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这表明,对于遗失物这种典型的占有脱离物,原则上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原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追回。不过,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原权利人虽然仍能追回,但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对于其他类型的占有脱离物,如盗赃物等,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学理通说中,通常也认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占有脱离物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愿而脱离占有,为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财产秩序和公平正义,一般不赋予善意受让人以所有权。 回到您在二手市场购买手机的情况,如果该手机确实是失主遗失的占有脱离物,那么失主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您是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您请求返还原物。但如果您是从有经营资格的二手商家处购买,失主在追回手机时需要支付您购买手机所花费的费用。总之,占有脱离物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一般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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