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掉落打死人,电力公司有责任吗?


在探讨高压线掉落打死人电力公司是否有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定责任的依据。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高压输电活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然以极其谨慎的态度经营,但仍有可能对周围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性作业。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作业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结合高压线掉落打死人的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死亡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战争等极端情况),电力公司作为高压输电活动的经营者,通常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电力公司有义务对高压线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如果高压线掉落是由于电力公司维护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那么电力公司就不能免除责任。 然而,如果电力公司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比如受害人故意破坏高压线导致其掉落并引发死亡事故,那么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如遭遇了罕见的自然灾害,导致高压线掉落,且电力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义务,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另外,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比如受害人在明知高压线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然擅自进入危险区域,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电力公司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高压线掉落打死人的事件中,一般情况下电力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但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具体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