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损害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产品质量损害举证责任是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造成损害时,确定由哪一方来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法律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消费者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使用了该产品、受到了损害以及产品和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例如,消费者要保留好购买产品的凭证,像发票、收据等,以此证明自己是该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同时,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来证明自己受到了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消费者在提出索赔主张时,就需要承担这样的初步举证责任。 然后,当消费者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也就是说,此时生产者需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产品的缺陷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果生产者无法证明这些,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销售者而言,如果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销售者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证明自己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过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产品质量损害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为了平衡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只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而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优势,所以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生产者和销售者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