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债务属于共同财产吗?
我正在办理离婚,对离婚前的债务不太清楚。我和另一半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不知道这些债务算不算共同财产,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该如何处理这些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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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债务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离婚前的债务不是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债务是需要偿还的金钱或其他义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瞒着另一方私自借了一大笔钱去做风险投资,而且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一般就不属于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个人债务则由负债一方自己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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