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目表是否属于要约?
在探讨价目表是否为要约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要约的法律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通俗来讲,就是一方明确表达出要和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意愿,并且合同的主要内容都已经确定好了,只要对方答应,自己就会按照这个约定来履行。
而价目表通常是商家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信息展示。它一般只是列出了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和价格,并没有明确表示只要对方同意按照这个价格购买,商家就一定会与之订立合同。也就是说,价目表没有满足要约中“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关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商家提供价目表时,只是在向潜在的消费者提供一种信息,邀请消费者向自己发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要约。消费者看到价目表后,如果有购买意愿,向商家发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这才是一个要约。而商家此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这个要约,即是否与消费者订立合 同。
例如,一家水果店张贴了水果的价目表,上面标有苹果、香蕉等水果的价格。这只是在告知顾客店内水果的大致价格情况。当顾客看到价目表后,向老板表示要购买5斤苹果,这就是顾客向老板发出的要约。老板可以根据店内的库存、实际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这个要约。如果老板同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卖给顾客5斤苹果,这就是承诺,此时合同才成立。
综上所述,价目表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这意味着商家没有义务仅仅因为提供了价目表,就必须按照价目表上的价格与消费者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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