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写的证明算遗嘱吗?
父亲之前写了一份证明,里面提到了一些财产分配之类的内容。我不太清楚这个证明到底算不算遗嘱,要是算遗嘱的话,它的效力该怎么认定呢?我现在就想弄明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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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父亲生前写的证明是否算遗嘱,需要从遗嘱的定义和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来分析。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形式。 如果这份证明要被认定为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这份证明必须是父亲亲笔书写,上面要有父亲的签名,并且注明了具体的年、月、日。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那么它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自书遗嘱。 要是证明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就需要进一步看是否能构成其他形式的遗嘱。例如,如果是他人代写,那就看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即使形式上符合遗嘱要求,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所以,不能简单地说父亲生前写的证明就算遗嘱,要具体结合证明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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