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否需要做财产公证?


在协议离婚中,财产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进行财产公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时就生效。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符合要求后,会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财产分割协议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接下来,看看财产公证的作用。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协议离婚中进行财产公证,主要是增强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证明力上相对更强,如果日后发生纠纷,在诉讼中法院一般会直接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书。 不做财产公证也不会影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前面所说,只要协议本身合法有效,即使没有公证,在离婚后双方也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法院会根据协议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是否对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进行公证,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财产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财产价值较高,或者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存在担忧,那么进行财产公证可以增加协议的确定性和保障力;如果财产情况相对简单,双方对协议的履行都比较有信心,也可以不进行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