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房婚后办的房产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里有套拆迁房,是婚前的房子拆迁得来的,婚后才办的房产证。现在家里人对这房子的归属有点争议,不清楚这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想知道具体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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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婚后办的房产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定: 首先,若被拆迁的婚前房产位于国有土地之上,且采用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 如果配偶未被纳入安置范畴,那么此房产通常应认定为对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该房产源于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安置,且配偶未在安置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应属于原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例如,一方婚前的房屋拆迁,安置时仅考虑了该方的情况,配偶未参与安置,那么婚后办房产证的该拆迁房就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 如果配偶被列入安置范围,那么安置所得的房屋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考虑到了配偶的因素,所以房产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其次,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 - 一般情况下,若该拆迁房是基于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所得,即使婚后办房产证且只登记一方名字,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婚前房屋拆迁后,婚后办的房产证上只有这一方名字,且拆迁过程中配偶未参与相关权益分配,那么该房产为个人财产。 - 但若登记了夫妻双方名字,则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登记双方名字可视为赠与行为,使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总之,判断拆迁房婚后办房产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拆迁安置情况、房产登记情况以及出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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