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卖房送冰箱的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要判断房产公司卖房送冰箱的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混合销售的概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简单来说,混合销售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并且这项行为同时涉及服务和货物。比如一家装修公司,为客户提供装修服务的同时,还向客户销售装修用的材料,这就可能构成混合销售。因为装修服务属于服务范畴,而装修材料属于货物范畴,且这两者是在同一项装修业务中发生的。 对于房产公司卖房送冰箱的情况,卖房属于销售不动产,而送冰箱属于赠送货物。虽然表面上看有销售和货物赠送,但实际上卖房和送冰箱并不是紧密关联、不可分割的“一项销售行为”。房产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销售房产,送冰箱只是一种促销手段,并不是销售房产这一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所以,房产公司卖房送冰箱的行为通常不属于混合销售。 从税务处理角度来看,如果不属于混合销售,那么销售房产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等税费;赠送冰箱在增值税处理上,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