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否成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组织卖淫罪会不会被认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呢?我有点搞不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想知道如果有人组织卖淫后又涉及洗钱行为,从法律层面是怎么界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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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上游犯罪”和“洗钱罪”这两个法律概念。上游犯罪指的是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行为。而洗钱罪呢,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里面并没有明确列出组织卖淫罪。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组织卖淫罪本身不在法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内。这意味着,如果仅仅是组织卖淫行为,然后对组织卖淫获得的收入进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按照目前法律规定,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洗钱罪中的上游犯罪情形。不过,要是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还涉及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属于法定上游犯罪的行为,那么针对这些行为所得进行的洗钱活动,就可能构成洗钱罪。所以,单纯的组织卖淫罪不成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如果与其他法定上游犯罪行为有牵连,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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