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是对的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说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有点不太确定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想问问专业人士,在我国法律规定里,刑罚真的是这样分类的吗?能给我详细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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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罚确实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两种刑罚: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而且对一个犯罪人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此外,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则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综上所述,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这一说法是完全正确的,并且它们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方式和目的,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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