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属于附加刑的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刑法里提到附加刑,但不太清楚具体包含什么。我想了解下我国刑法中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希望能有通俗易懂的解释,方便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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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罚金。罚金就是法院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比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犯罪人缴纳一定金额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其次是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第五十四条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还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一般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比如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最后,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针对犯罪的外国人的一种特殊附加刑,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三十五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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