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附加刑不包括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刑法里有附加刑。我就想搞清楚,除了那些明确是附加刑的,像罚金、剥夺政治权利这些,还有啥不属于附加刑呀?我想了解得更全面些,免得以后碰到相关问题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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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就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针对犯罪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这几种。 除了以上这些,其他的刑罚类型或者措施都不属于附加刑。例如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它们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和附加刑是不同的刑罚类别,所以主刑不包括在附加刑范围内。还有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像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这些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也不属于附加刑。此外,劳动教养(现已废除)、收容教育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样不在附加刑的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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