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罚中属于附加刑的有哪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罚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而强制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简单来说,就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我国《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首先是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比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可能会根据犯罪情节,除了判处主刑外,还会并处罚金。这是强制犯罪人拿出一部分钱交给国家,以此来惩罚其犯罪行为,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制裁作用。 其次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通常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等。例如,对于一些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法院会依法剥夺其政治权利,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再者是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一般针对的是严重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比如,在一些贪污受贿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判处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这不仅是对其犯罪所得的一种追缴,也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制裁。 此外,《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当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情况,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适用驱逐出境,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这些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共同构成了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