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达到30个人才会判刑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传销行为的定罪量刑并非单纯以人数达到30个为唯一判定标准。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发展人数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以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拉人头、交入门费,靠发展下线来获利的经营模式。 关于传销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人数达到30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即使未达到这个人数和层级标准,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比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也可能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犯罪的认定,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传销组织的规模、持续时间、骗取财物的数额、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等。如果只是偶尔参与传销活动,或者在传销组织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但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总之,传销是否会被判刑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不能简单地以人数达到30个来确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远离传销活动,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