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是否等于代位权?
我不太清楚追偿权和代位权的区别,感觉它们有点像,想了解下这两者是不是一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追偿权,什么情况下又会涉及代位权呢?它们在法律上的规定和适用场景到底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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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和代位权并非同一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追偿权。追偿权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在履行了某种义务之后,有权向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款项或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简单来说,就是替别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再找真正该负责的人要回损失。例如,在保证合同中,当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保证人就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看看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举个例子,如果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却不向丙去要债,导致乙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这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要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上述解释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追偿权和代位权在概念、构成要件和适用场景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追偿权主要是基于一方已经承担了本应由他人承担的责任,而代位权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当债务人消极行使其债权时,债权人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所以,追偿权并不等于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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