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末位淘汰”是指企业根据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对一定范围内的员工进行考核并排名,将排名处于末位的员工予以淘汰的管理方式。在法律层面,“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 “末位淘汰”并不属于以上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排名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员工处于考核末位,也不代表其不能胜任当前工作。比如,一个团队整体绩效都很高,只是相对而言有人处于末位,但该员工的工作成果其实是符合岗位要求的。如果仅仅因为排名末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若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末位淘汰”不能作为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