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有偿还意愿且正在偿还中是否算挪用公款?

我之前挪用了单位的公款,但是我一直都有偿还的意愿,而且也一直在努力还钱。我现在特别担心这种情况会不会还是被认定为挪用公款,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看待这种情况的,我这样到底算不算挪用公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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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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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有偿还意愿且正在偿还中,依然可能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挪用公款的概念。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把单位的钱拿出来自己用了,不管之后有没有还钱的打算,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虽然有偿还意愿并且正在偿还,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之前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主要看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看事后是否有还款行为。不过,积极偿还公款的行为在量刑时会被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有偿还行为可能会让处罚相对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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