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是不是主要找借款人?


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还款主要是找借款人。这是因为借款合同通常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借款人基于这个协议从出借人处获得借款,自然就负有按照约定还款的义务。 从法律概念来讲,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款对象可能不只是借款人。比如存在保证人的情况,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又比如,如果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那么即使是以一方名义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虽然还款通常主要找借款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向其他相关主体主张还款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