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三十几年前开过公章现在举报是否有罪?

三十多年前我因为一些事去开了公章,当时也没觉得有啥问题。现在有点担心,如果有人举报我,我会不会有罪啊?我也不知道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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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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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法律概念。所谓“开公章”,在法律语境下可能涉及到私刻公章、擅自使用公章等不同行为。私刻公章指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雕刻其他单位公章的行为;擅自使用公章则是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公章进行一些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不过,法律上还有追诉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十几年前发生的“开公章”行为,如果当时构成犯罪,按照上述规定,大部分情形下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一般来说,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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