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没有约定期限是否有效?
我和别人签了居住权合同,但合同里没写居住权的期限。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下,这个居住权还有没有效。要是有效,那期限又该怎么算呢?我现在心里挺没底的,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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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没有约定期限是否有效,需要从居住权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条款。虽然居住权合同通常应约定居住权期限,但没有约定并不必然导致居住权无效。 该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要居住权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要件,并且已经完成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就有效设立。 对于没有约定期限的情况,在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居住权的期限。如果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其他相关事实能够确定合理的居住期限,那么就按照确定的期限来执行。若无法确定,可能会根据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居住权人的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为特定老人设立居住权以供其安享晚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居住权期限至老人去世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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