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后又还回的钱算犯罪数额吗?
我之前因为一时糊涂贪污了一笔钱,后来心里害怕又把钱还回去了。现在我很担心,不知道我还回去的这笔钱在法律上还算不算犯罪数额,会不会影响对我的定罪和量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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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后又还回的钱仍然算犯罪数额。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时,贪污行为就已经完成,犯罪也就既遂了。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管之后是否归还所贪污的财物,都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提到的贪污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的数额,并不会因为事后归还而扣除。 不过,虽然归还财物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但在量刑时是可以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来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如果行为人在贪污后主动将钱还回,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一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贪污后又还回的钱算犯罪数额,但归还行为在量刑时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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