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可我觉得这个认定不太合理。我想知道能不能针对这个认定书去法院起诉,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是不是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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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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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从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强制性等特点。而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认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表明,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复核这一救济途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通常被认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观点也倾向于这种认定。这是因为,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主要是一种证据,它是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和责任划分的一种专业判断,本身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只是在后续的民事赔偿、刑事诉讼等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审查和判断。 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不服,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通过申请复核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后续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对认定书提出质疑,由法院根据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所以,总体而言,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一般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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