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是否等同于调解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并不是同一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裁定书。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一些程序方面的事情,比如案件的受理、驳回起诉、财产保全等,就会用裁定书来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例如,当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就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接着,说说调解书。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达成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就会根据这个协议制作调解书。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性质上,裁定书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而调解书是解决实体权利义务问题。效力方面,裁定书有的可以上诉,有的不能上诉;而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制作依据上,裁定书依据的是法律规定和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调解书则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所以,裁定书和调解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有着不同的适用场景和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