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走读证明学校还要收住宿费合理吗?
我已经向学校提交了走读证明,也获得了批准,证明我不用在学校住宿。但学校还是要求我交住宿费,我觉得这不合理,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学校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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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学校在学生办理走读证明后仍收取住宿费的合理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在这种情境下,学生和学校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其中可能包含住宿服务,而学生缴纳相应的费用。当学生办理走读证明时,意味着对住宿服务这一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学校的规章制度、入学通知等通常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学校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办理走读手续后就不再收取住宿费,那么学校继续收取住宿费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学生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学校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退还已收取的不合理住宿费。 然而,如果学校的规定允许即使学生办理走读仍需收取一定住宿费,且在入学时已明确告知学生,那么学校的做法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在知晓该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办理走读,可视为接受了这种约定。不过,学校的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如果该规定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学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学生可以先查看学校的相关规定,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且认为学校的做法不合理,可以通过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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