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侵犯人格权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所谓人格权,简单来说,就是与我们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密切相关的权利,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禁止侵犯人格权义务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一条明确了人格权的具体种类。 对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这意味着,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生命危险、身体受到伤害、健康状况受损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在姓名权和名称权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比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实施某些行为,就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关于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商家未经模特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就侵犯了模特的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也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比如,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或者恶意诋毁他人获得的荣誉,都是侵犯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 隐私权同样不可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比如,私自查看他人的信件、手机信息,或者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总之,《民法典》通过一系列条文,全面地规定了禁止侵犯人格权的义务,为我们每个人的人格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