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判决骂人者有事,被骂者没事合理吗?
我因为和别人发生口角骂了人,结果闹到法院。一审判决后我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我这边有事,对方却没事。我觉得很不公平,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判,想了解从法律角度这种判决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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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这种判决是有可能合理的。首先,骂人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名誉权等问题。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当一个人骂人时,很可能构成以侮辱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而被骂者如果仅仅是处于被骂的状态,没有实施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从法律层面看,其行为没有产生违法后果,也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双方的行为性质。比如,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骂人行为的存在,以及该行为对被骂者名誉造成了何种程度的损害等。如果证据确凿表明骂人者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被骂者没有过错,那么法院判决骂人者承担责任,被骂者不承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逻辑的。所以,二审法院这样的判决通常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做出的合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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