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收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关于没收制度的题目,其中有个选项不确定对错。我想知道在没收制度里,怎样判断哪个说法是错误的呢?比如在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等方面,有没有一些常见的错误说法呀,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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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制度在法律领域里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主要涉及到将特定的财物收归国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收主要分为没收财产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情况。 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方法,通常适用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意味着,没收财产是针对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进行的,并且要保障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而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强调了违法所得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并且在计算时有相应的规定。 要判断关于没收制度说法错误与否,需要依据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说法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符,那么它很可能就是错误的。例如,如果有人说“没收财产可以没收犯罪分子家属的全部财产”,这显然与刑法中关于保障犯罪分子家属合法权益的规定相违背,就是错误的说法。再比如,若说“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随意进行”,这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有规定的要求,同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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