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没收犯罪分子财产,有什么法律依据?
没收犯罪分子财产,是司法机关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首先,没收财产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分子家属的基本生活,不至于因为没收财产而让他们陷入生活困境。并且,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比如犯罪分子家属用自己劳动所得购买的归自己使用的生活用品,或者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中应当归家属所有的那部分财产,都不能被没收。
其次,关于没收财产的方式,主要有选科式和并科式。选科式就是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可以酌情选择适用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等其他刑罚。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并科式是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又可分为必并制和得并制。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比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像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体现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关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可酌情选择适用。
并科式: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时判处没收财产。
必并制:判处其他刑罚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
得并制:判处其它刑罚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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