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出售他人安置房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该怎么办?
我手里有套别人的安置房,想把它卖了。但不确定这么做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话,我又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呢?我担心自己会因为不懂法律而惹上麻烦,所以想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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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人出售他人安置房通常是不合法的行为。这涉及到无权处分的法律概念。无权处分就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他人,你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出售。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如果出售他人安置房的行为已经发生,对于所有权人来说,他有权向你追回安置房。如果该安置房已经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那么所有权人可以向你请求损害赔偿,要求你赔偿他因此遭受的损失。 对于你而言,若发现自己没有权利出售安置房,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行为。如果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要及时与买家沟通说明情况,协商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在合同中有约定,一般可能包括退还已收取的款项、赔偿买家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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