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送老人进养老院是否算尽了赡养义务?
我把老人送进了条件不错的养老院,衣食住行都有人照顾。但家里其他亲戚说我这样不算尽赡养义务。我想问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送老人进养老院到底算不算尽了赡养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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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送老人进养老院是否算尽了赡养义务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赡养义务的法律概念。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送老人进养老院,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方面来看,如果子女承担了养老院的费用,并且养老院能够提供良好的生活照料服务,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子女履行了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的部分赡养义务。例如,子女按时支付养老院的各项费用,确保老人在养老院有舒适的居住环境、充足的饮食供应等。 然而,赡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和生活方面,精神慰藉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即使将老人送进了养老院,子女也不能忽视对老人的精神关怀。如果子女只是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后就很少去看望、关心老人,没有给予老人足够的精神慰藉,那么就不能算完全尽到了赡养义务。 判断送老人进养老院是否算尽赡养义务,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子女在支付费用保障老人生活的同时,还经常去看望老人,给予老人精神上的关怀,那么可以认为子女尽到了赡养义务;反之,如果只注重物质方面而忽略了精神慰藉,就不能算完全尽到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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