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为什么可以不让一方探视孩子?
我和前任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但我不太想让前任探视孩子,可又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让对方探视孩子呢?
展开


在离婚后,通常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限制甚至暂时中止对方探视孩子的权利的。 首先,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这里“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一个关键条件。比如说,探视方本身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曾经对孩子实施过暴力行为,那么继续让其探视孩子,很可能会让孩子再次面临身体上的伤害,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再比如,探视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而且在探视过程中也不加以克制,这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同样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其次,要中止探视权,必须由人民法院来依法判决,而不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自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对方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不能私自阻止对方探视,而是应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进行审查和判决。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也体现了法律既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也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且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让一方探视孩子。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