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孩子,但前妻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我见孩子。我想知道法律对于离婚后探视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合理看望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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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实际情况中,探视权的行使首先倡导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方式和时间。比如可以约定每周看望一次,每次看望几个小时,或者在特定的节假日共同陪伴孩子等。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是最了解孩子生活和学习情况的,协商确定的方案往往更具有可操作性。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等多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利。 另外,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视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总之,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同时也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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