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该如何探望孩子?

刚和另一半离婚,孩子判给了对方,我特别想念孩子,很想知道在法律规定下,我要怎么去探望孩子呢?是可以随时去看,还是有特定的时间和方式?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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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后探望孩子,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一些需要考虑的方面。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优先由离婚双方进行协商。比如可以约定每周几、在什么地点探望等。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就只能由法院来判决。 探望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探望性探视,就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探望时间相对较短。另一种是逗留性探视,属于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把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同时,孩子的年龄也是决定探望方式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身体、智力等受环境影响大,无生活自理能力,适用探望性探望比较合适,避免因环境频繁变化影响幼儿身心健康。三至十周岁的子女,对环境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都可以适用,并且这个阶段在决定探望方式时可不征求孩子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他们已有一定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需要征得子女同意。 另外,父母自身的情况,像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也会对探望方式有影响。毕竟探望权的行使要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能因为探望给父母工作、生活带来过多困难,更不能损害子女的利益。总之,无论是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是围绕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合理平衡父母权益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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